提問人:盧卡斯 2024-11-11 12:46:22 瀏覽:7258
因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住房實行福利性實物分配制度,房改房是單位根據職工職務、年齡、工資、家庭人口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后在房屋價值計算上給予職工的政策性優惠福利。相當于將多年積累的工資差額,一次性補發給職工。作為參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其購買的房改房,無論是以市場價、成本價還是標準價購買,房屋價格并非房屋價值的直接體現,房屋價格與市場價格相比也是優惠很多,而這主要是因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的優惠福利。
如果一方父母是與子女或共同生活的親屬共有房改房,房產管理部門經申請并登記核實后,可發給權利人《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投資比例,注記每人所占份額。所以,房產權屬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可以認定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而擁有產權的住房。同時,國家房改政策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
所以,如果因為夫妻共同出資而認定為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多少會損害一方父母的財產權益和父母的基本居住權。從國家房改政策精神和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出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是不可取的。
目前,我國房改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也就是說,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允許上市交易。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產產權證。
(2)出售、抵押、交換的,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
標準價:一般在1995年以前實行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標準價購買的,增值額的80%歸個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產權單位。
成本價: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價購買的,其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補成本價:在1995年以前已經按標準價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辦理了補成本價的手續,視為以成本價購買,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3)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4)已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價款。
說明:對于10層以上(含10層)的高層建筑,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對于10層以下的建筑,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單位購買。
(5)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