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weiweiorange 2024-11-01 20:09:44 瀏覽:184
深圳對小產權房的處理方式至少說明,來自民間的博弈力量已經迫使政府不得再固守法條,而必須找到現實的解決出路,但是,深圳的做法因具體情勢特殊而很難產生標本意義,因為把農村集體土地全部直接改為國有土地在其他地方基本不可行。但總體的思路仍然應該是宜疏不宜堵,在法律執行上放民間一馬,對不違反城市規劃的小產權房,在補辦手續、補繳費用后確認和保護產權。最終在制度上必須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流轉以及和國有土地的同權同價,即使目前做不到這一點,也必須更合理地分配集體土地的增值收益,為小產權房難題的最終解決創造順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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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1、深圳小產權房最新政策指出,小產權房治理工作關系到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成敗,在大量農戶涌入城市的背景下,如何滿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是一個嚴峻問題。深圳小產權房最新政策有助于改善城市住房的社會價值已得到多數人承認,因此對其治理工作也要分而治之,做到合法、合理、更合情。
2、對于新建小產權房應嚴格控制,依法排查,從用地審批到建設、銷售等多環節入手,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而對于已經被住戶持有的小產權房,治理更需智慧。藍皮書建議,自留地上的農村房屋(須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同城市房屋一樣可以自由買賣或出租,非自留地上的農村房屋不能買賣或出租,只能自用。
3、同時,應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或租賃自留地上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的房屋。專家學者主張將小產權房納入經濟適用房或者保障房體系,建議在符合土地用途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使大部分小產權房合法化、規范化,以促進城鎮化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