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采取稅收、信貸、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齊下,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逐步解決居民住房問題,進一步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研究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動遷安置房“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放寬廉租住房準入標準,逐步擴大政策受益面,實現“應保盡?!?在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和部分郊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基礎上,年內進一步放寬申請準入標準,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試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租售轉換新機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設和供應,全年開工建設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500萬平方米(約22萬套)。繼續加大舊區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80萬平方米(受益家庭約3.2萬戶),啟動郊區城鎮危舊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籌措力度,新出讓商品住房地塊必須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
三、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嚴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0〕34號)規定,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項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提供),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稅務、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四、積極穩妥推進本市房產稅試點工作,認真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市與區(縣)房產稅試點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臺,加強政策宣傳和征收管理。
五、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
六、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同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并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
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本市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七、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八、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九、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著重宣傳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進展和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解讀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本市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進一步鞏固調控成果,堅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承擔穩定房價工作的責任
(一)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堅持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既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保障首都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當前,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于關鍵時期,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毫不動搖,常抓不懈。
(二)認真落實房價控制目標。繼續嚴格執行各項調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產市場總體平穩。2013年本市房價控制目標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2012年價格相比保持穩定,進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價格,逐步將其納入限價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稅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認真落實好本部門承擔的房地產調控工作任務。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落實各項調控措施,切實做好房價穩定工作,確保轄區內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全市房價控制目標總體一致。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四)繼續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等文件要求,繼續嚴格落實住房限購措施。自本通知下發次日起,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未擁有住房的,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嚴格購房資格審核,加大執法查處力度。本市成立專門的購房資格審核機構,統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購房資格聯網審核。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暫停網上簽約,責令限期整改,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不如實申報、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家庭,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家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繼續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繼續暫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發放;進一步強化購房人貸款資格審核,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征信記錄,嚴禁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根據本市房價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繼續推進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提高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加強預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八)穩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統籌考慮本市人口、資源、環境因素,保持適度土地供應規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為1650公頃。繼續完善土地出讓方式,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應。土地出讓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房建設套數、套型建筑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并納入出讓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場監管。繼續實行供應計劃地塊公布機制,合理安排土地開發供應節奏和時序,穩定市場預期。加快存量土地儲備開發力度,盡快形成實際用地供應。對已供應的土地,督促盡快開工建設,加大閑置土地清理、公示、處置力度,密切跟蹤土地供應后開發建設進度,強化房地產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的全過程監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落實2013年建設籌集各類保障性住房16萬套,竣工7萬套的任務。二季度前完成項目供地、規劃等手續,落實財政資金,三季度確保項目開工建設。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完成“三區三片”棚戶區安置房建設,推進新增五片棚戶區改造。開展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繼續實施1000萬平方米老舊小區抗震節能綜合整治和簡易住宅樓改造工程,做好城鄉結合部地區重點村回遷安置房建設工作。
(十二)加強建設分配管理。強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統籌管理,嚴把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筑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統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完善保障家庭的經濟及住房狀況審核機制,嚴肅查處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健全退出機制,確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區縣要將符合條件、有穩定就業的來京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加強保障性住房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切實解決入住家庭后顧之憂。
五、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十三)嚴格商品房預售管理。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門檻,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并發布。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確保預售款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十四)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引導。繼續總結完善本市價格引導經驗,對報價明顯高于項目前期成交價格和周邊在售項目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或暫不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商品房項目在銷售中,要繼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申報價格。
六、強化市場監管和預期引導
(十五)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全面整合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掌握的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和對外發布制度,實現對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動監管。
(十六)嚴厲打擊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和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加大查處力度。國土部門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禁止其通過信托計劃融資,稅務部門對其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
(十七)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受委托對外發布真實的房源和價格信息,不得搶占房源信息、哄抬房價和租金等。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房屋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變化,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觀、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主動解讀市場走勢、調控政策措施及廣大居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對誤導市場、誤報誤讀的不實信息和言論,要及時予以糾正和澄清;問題嚴重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加快推進長效機制建設
(十九)加強基礎性工作。按照全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繼續推進本市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礎信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管理長效機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點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別化、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調節機制,建立科學穩定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實現住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切實解決人民群眾住房問題,促進首都房地產市場保持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