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aotuoma 2024-11-02 19:29:41 瀏覽:6803
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材料
(1)職工在市行政區域內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出租房屋稅收委托代征點或稅務機關開具的租房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2)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外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租房證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規定納稅的證明及租房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3)職工租賃公租房、廉租房的,應提供承租發票(收據);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