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jijie123 2024-11-05 14:23:48 瀏覽:3602
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見附錄);
3.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
不能,將保障性住房出租獲利,不符合政府保障房制度設立的初衷,政府對擅自出租、出借、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進行嚴格的管理,極少數違規、拒不整改的承租人,將受到主管部門收取違約金、追繳不當收益直至收回住房等的嚴肅處理,甚至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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