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定金是購房者在商品購房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那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以及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定金作為擔保的效力怎樣,買房交了定金能退嗎?買房時的定金罰則是什么?
根據最高法院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的定金。正式購房合同簽訂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約定金,是指為保證訂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來說,我們在簽訂認購書或意向書時約定交付定金作為簽訂正式合同的擔保,這種定金就是立約定金。如果因一方原因導致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適用定金罰則。
也就是說,購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買房,那么開發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收了定金但不賣房,要雙倍賠償定金。但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所謂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主要有銀行按揭未獲批準等第三方原因或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并未在房屋認購書或意向書中約定的情況等等。這里提醒購房者,如果能證明開發商不賣房導致自己的損失大于雙倍賠償的定金,還可以主張開發商賠償損失。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正式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定金一般分兩種情形,一種解約定金;另一種是違約定金。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對定金的性質進行約定。因為購房合同一旦簽訂就生效,約定不同性質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如果合同約定的是解約定金,在適用定金罰則后,不得再要求強制履行合同,但當合同解除損失大于定金賠償額還可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比如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約定了交付10萬作為解約定金,如果購房者看上別的房子不想買這套了,這10萬就作為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歸開發商,但是開發商不能再要求購房者買自己的房子。
2、如果合同約定的是違約定金,在適用定金罰則后,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當合同解除損失大于定金賠償額還可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是舉例說明,購房者和開發商約定交付10萬作為違約定金,如果開發商到期不賣房,不但要雙倍賠償購房者20萬違約金,如果購房者要求履行合同,開發商還要賣房給購房者,還要承擔給購房者造成的大于雙倍賠償的損失。
總之,無論約定何種定金,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在適用定金罰則后,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需舉證證明損失大于定金賠償額,并且這個損失是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能預見到的,不能漫天要價。提醒購房者不要盲目交付定金,一定要看清楚是簽訂什么合同時交付的定金,定金的性質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拿不準可以咨詢一下律師,不要被開發商的文字變換欺騙,出現糾紛時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