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xiaoyaomao 2024-06-29 11:35:36 瀏覽:7765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征,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于前者。
出讓是主動,你沒有得到利潤,轉讓是被動,可以從中得到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