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
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另外關于宅基地歸屬的規定有下面這些:
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004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準;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2、搬遷后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筆者認為,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準。現在你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于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