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wuyulunbi 2024-11-01 17:43:35 瀏覽:5216
1、一般情況下歸業主共有。 2、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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