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Sunny 2024-08-10 15:57:43 瀏覽:1751
土地租賃法律糾紛處理:
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煞譃橛衅谙薜幕驘o期限的土地租賃權。
1)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筑物的歸屬
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于該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間使用權轉移對承租權的效果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后,在租賃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義務
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承租人的租金義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7)承租人遵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義務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從法律上講,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是公司的,公司對其有處分權。不能因為沒有經過村民的同意就否認了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本身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則是有效的。即使合同無效獲具有可以撤銷的情形,也是應該通過協商或訴訟的程序依法解決。
如果合同有效,則解除合同肯定涉及到賠償問題。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