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tianzhukui 2024-11-11 03:53:38 瀏覽:6108
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于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3、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