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bapopo28 2024-08-07 04:22:29 瀏覽:3708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2、不同地區對繳納房產交易契稅的期限也會作出不同的規定,如江蘇省,在《江蘇省實施辦法》中規定,該省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機關申報并繳納契稅。
至于契稅的滯納金問題,在1997年頒布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相關不繳、少繳稅收行為,區別不同情況提出了不同的處罰規定。而《江蘇省實施辦法》規定,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后,承受方應于30日之內繳納契稅,逾期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其實,對房屋契稅而言,基本上不存在不繳納或少繳納的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沒有契稅完稅證明,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權屬變更的登記手續。因此,如果延期繳納,實際上也就拖慢了購房的進度。這對于特別是二手房的購買者來說,無疑是增加了相關的購房險。
契稅什么時候交呢?部分開發商會在交房時代收契稅。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合同性質憑證確當天。”
也就是說,按照相關規定,契稅在可房產證辦理當日起繳納便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