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郭麗霞 2024-06-17 13:19:47 瀏覽:82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分別是: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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