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zhangjian20 2024-07-22 15:24:08 瀏覽:5077
對防火性能有要求的建筑構件是:梁、柱、樓板、墻等等。
為了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是由一兩個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是由組成建筑物的所有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即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
我國現行規范選擇樓板作為確定耐火極限等級的基準,因為對建筑物來說樓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在制定分級標準時首先確定各耐火等級建筑物中樓板的耐火極限,然后將其它建筑構件與樓板相比較,在建筑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的,可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要求,否則反之。根據我國國情,并參照其他國家的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把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分為一、二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各耐火等級的建筑物除規定了建筑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因為具有相同耐火極限的構件若其燃燒性能不同,其在火災中的情況是不同的。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筑構件(梁、柱、樓板、墻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墻與鋼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墻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是木屋頂和磚墻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墻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選定條件
確定建筑物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性能,從而實現安全與經濟的統一。
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災荷載。
建筑常用結構類型的耐火能力劃分為四個耐火等級(高層建筑必須為一或二級)。建筑的耐火能力取決于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在不同耐火等級中對二者分別作了規定。構件的耐火極限主要是指構件從受火的作用起,到被破壞(如失去支承能力等)為止的這段時間(按小時計)。構件的材料依燃燒性能的不同有燃燒體(如木材等)、難燃燒體(如瀝青混凝土、刨花板)和非燃燒體(如磚、石、金屬等)之分。
建筑物應根據其耐火等級來選定構件材料和構造方式。如一級耐火等級的承重墻、柱須為耐火極限3小時的非燃燒體(如用磚或混凝土作成180毫米厚的墻或300×300毫米的柱),梁須為耐火極限2小時的非燃燒體,其鋼筋保護層須厚30毫米以上。設計時須保證主體結構的耐火穩定性,以贏得足夠的疏散時間,并使建筑物在火災過后易于修復。隔墻和吊頂等應具有必要的耐火性能,內部裝修和家具陳設應力求使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如采用經過防火處理的吊頂材料和地毯、窗簾等,以減少火災發生和控制火勢蔓延。